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7-02-27 09:17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其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有所调整,为与之相适应,我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特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针对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及报送对象做了相应调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精神,新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已包含《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供发生资产损失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填报,因此现行纳税人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件报送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法人企业无需再报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因此,公告明确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申报。虽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级次发生了变化,但管理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明确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仍需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3、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即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其建账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启用后,为便于纳税人申报,明确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三级及以下建账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的报送形式。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公告将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给予废止。

6、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4年版)》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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