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03-13 09:17

《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每年开展两次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分别由省经信委、水利厅、节水办联合评定以及省建设厅、经信委联合评定。评价标准分别是国家工信部、水利部、节水办节水型企业评价相关标准和国家建设部《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建设的主管部门和评价标准的不一致,造成各地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呈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增加企业负担和行政成本。为此,统一节水型企业建设的主管部门和评价标准势在必行。

二、文件变化之处

1、明确主管部门。由省经信委、建设厅、水利厅、节水办联合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

2、统一评价标准。按照求同存异、标准趋严的原则,结合我省节水型企业建设实际,对工信部、住建部的两套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进行整合,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

3、确定建设目标。年取水量30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覆盖率2020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

4、实行分级管理。由设区市经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组织评审,命名市级“节水型企业”。省经信委、建设厅、水利厅对各地择优上报的市级“节水型企业”进行复核,命名省级“节水型企业”。

三、政策支持

水利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节水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需求。经信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财政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节水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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