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外资引进的激励政策
2024-12-05 00:00

经开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24〕4号)、《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湾上虞经开区实际,加大外资招引工作力度,对实到外资进行奖励。

一、奖励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其实到外资经商务部门认定并归口杭州湾上虞经开区,享受本激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1.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重大外资项目,在享受区级实到外资政策奖励之外,经开区给予实到外资的1%奖励(即每100万美元奖励6.726万元人民币)。

2.对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在享受区级实到外资政策奖励之外,经开区给予实到外资的0.6%奖励(即每100万美元奖励4.036万元人民币)。

3.若外商投资项目涉及新增用地,在享受区级差异化地价政策的基础上,经开区按上述1、2款奖励政策的50%给予兑现。

三、附则

1.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2.当年实到外资认定以区级审核为准,经开区不再重复审核,另“当年实到外资”指一整个会计年度内的累计实到外资(经商务部口径认定)。

3.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其他已发布的与此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政策意见为准。此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如遇上虞区级及以上外资奖励政策调整,此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联单位
本网站所涉及的政策除标明原创外均广泛采集自各类公开渠道
推荐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