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20 00:00

为进一步推动经开区医药产业园有序规范运营,提升对入驻企业的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和申请入驻医药产业园的所有企业和项目。

二、入园标准和流程

1、准入要求:企业或项目入园需符合经开区生物医药产业方向,并符合经开区安全、环保等相关准入要求。

2、入园流程:入驻企业或项目达成投资意向后,项目方提交入园会商相关材料,项目综合服务办牵头进行入园会商。会商通过后,招商服务中心报经开区相关会议决策并签订落户协议。项目方与绍兴市上虞杭州湾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日欣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入驻。

三、强化服务保障

1、构建管理服务完整体系。组建产业园“专班+运营机构”的管理体系。专班设三名组长,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和绍兴市上虞杭州湾经开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委会、综管办、经控集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科室为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项目综合服务办、自然资源与规划办、安全监督管理办、建设办,经控集团工程建设部、下属日欣公司、海诚公司以及综管办应急管理科、生态环境科、经济发展科等。项目投产前,由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召开会议协调项目相关事项;项目投产后,由经控集团日欣公司牵头服务协调。重要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经开区相关会议决策。产业园日常运营事务及配套服务由日欣公司负责(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考核由专班负责,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2、完善专业化运营服务。运营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入驻办理、办公室租赁、班车开通、餐饮就餐、物业管理、政策兑现对接等各项服务,并加快完善政务代办、创业辅导、展览展示、接待安排、园区申报、人才招聘等运营保障。入驻企业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3、加强基础配套服务。经控集团日欣公司负责配套完善医药产业园入驻企业所需的水、电、气、排污、危化品仓储、公共会议室等基础设施,同时做好园区内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保障工作。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申请基础设施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承担费用。租用厂房内部的装修、接电、接水等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实施。

4、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入驻企业按规定提供有关项目审批的各类资料并及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环评、安评、能评、消防、装修等各类审批手续。项目综合服务办会同运营机构和对应职能部门配合企业做好项目报批及有关手续办理。各项目对应的“三服务”联络员定期走访企业,协助做好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络工作。

四、规范项目运营管理

1、规范项目施工建设。入驻企业开展新项目装修施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涉及对原有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等改造的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原则上不得破坏医药产业园整体规划效果、功能布局。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在装修方案评审及审批办理完成且装修施工方案报运营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管理,做到施工安全、质量达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装修验收和投产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验收通过的项目参照经开区项目移交流程移交综管办管理。

2、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入驻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风险报告等工作,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做好整改落实。运营机构会同综管办负责园区内入驻企业的日常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运营机构负责做好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制定园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入驻企业须建立健全自身环保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并严格落实“三废”处理。

3、深化落实合规经营。入驻企业应严格落实医药、医疗器械等产业相关生产经营监管规定,建立覆盖注册申报、采购、验收、贮存、生产、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确保实现规范经营。

4、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班召集各相关部门、科室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规范入驻企业建设、运营:(1)入驻企业投产前,由管委会安全监督管理办牵头,会同经济发展办、建设办、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园区分站、招商服务中心以及应急管理科、生态环境科、消防大队、运营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施工建设、安全管理、推进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2)入驻企业投产后,由综管办牵头,会同运营机构、应急管理科、生态环境科、消防大队、行政执法新区中队、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对企业安全环保、合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由牵头单位科室报专班和运营机构备案,发现问题的,由牵头单位发函请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督察形成意见后存档。

五、完善退出机制

1、退出条件。入驻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督促企业退出医药产业园:(1)企业租用厂房后,因自身原因超过2年仍未完成厂房装修或厂房装修完成后2年内仍未建成投产的;(2)建成投产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产1年以上且无法恢复生产的;(3)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群体性事件等,相关部门责令停产且无法整改复产的;(4)存在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无理由拖欠房租1年以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策奖励等行为的;(5)厂房面积超3000平米的生产型项目投产后6年内企业未升规且短期内无法整改提升的;(6)企业宣告破产清算或租期、孵化到期要求退出的;(7)其他原因需退出医药产业园的。

2、退出程序。对于满足退出条件的企业,将按照以下流程退出:(1)依据退出原因,由管委会招商服务中心会同日欣公司及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约谈;(2)约谈后,对需要整改的企业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整改期限,专班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3)无法整改或限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经开区相关会议决策后启动退出实施工作。

3、退出实施。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依法强制退出、协商退出、兼并转让退出、到期退出等方式。依法强制退出的,由运营机构和相关专业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发函告知企业后依法开展腾退清理;协商退出和到期退出的,由日欣公司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企业腾退完毕后组织腾退验收,相关注销手续一并办理;兼并转让退出的,企业须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其他

1、各环节实施细则由对应的各牵头负责部门制订,管委会项目综合服务办会同运营机构整理成册后报专班审核,并提供给入驻企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两年,适时根据医药产业园最新情况和运营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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