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十条意见(试行)

2017-04-11 18: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全市企业规范改制,加快企业挂牌上市步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对于企业因上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前3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有公司前三年平均数的70%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由市财政给予80%的奖励。

二、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照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50%补贴给企业。

三、鼓励企业挂牌、上市与兼并收购。对于我市企业被上市公司购并重组后作为子公司,纳税地仍在我市且承诺5年内不外迁的,给予被购并重组企业自然人股东在购并重组时产生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不动产等变更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企业。为鼓励拟上市企业做大资产,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资产交易的,对双方因交易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0%的奖励。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然人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持股平台持有企业股权,持股平台股权被上市公司收购的,给予该自然人个人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

四、市财政安排培育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企业挂牌、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股份制改造等前期费用和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的奖励。从2015年起,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时补贴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报中国证监会并获得受理的补贴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本地企业,市政府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本地和不同板块予以奖励:主板上市奖励300万元,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境外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市政府规划设立上市公司基地,鼓励本地上市公司、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买“壳”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进驻。我市企业借壳上市后或者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再外迁的,按照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返还,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贡献特别巨大的采用“一事一议”。

六、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乐清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温州市的国债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七、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数量的可供储备土地,按现行基准地价作为挂牌起始地价供地,用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配套,对其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

八、对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部解禁后转让股票的,给予其个人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上市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在我市减持限售股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按该有限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出资比例给予其个人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我市上市公司控股法人股东中的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6%的奖励。本条政策施行时间与乐政发〔2015〕81号文件一致。

九、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给予其实际投资于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额5‰的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授予“雁荡精英卡”,并优先解决上市公司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本意见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的按原规定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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