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通知

2017-03-24 22:30

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甬高科〔2015〕41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高新科〔2016〕1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2017年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要条件
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指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是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坚力量。申报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属于我市培育壮大的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或者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营业收入的3%以上或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力量,申报上年度月均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发人员数占月均职工数的10%;或者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月均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月均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近三年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1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
(五)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六)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健全,近三年年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
2、《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3、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截止日期:2016年4月14日
联系人:郑国松,万文娟联系电话:89288770、89288765


附件: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doc


高新区科技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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