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3-03 18:45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已发文明确减免登记费

的,继续按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仍按原标准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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