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承包商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步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化工园区内及园区租赁场所能够安全工作,坚决遏制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园区存在承包关系的管理全过程,企业与其承包商管理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但应接受开发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定义
承包商指在化工园区管辖范围内提供工程施工、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施工(工程)和(或)项目的单位。承包商可以是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
四、管理责任
(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织本办法的编制与修订,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提供指导和审核。
(二)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审查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施工现场实地考察和业绩调查,收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质证明、营业执照、人力技术物资保障和业绩等,并组织审核。负责编制招标所需相关文件。
(三)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公司资质、人员资质、培训及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承包商进行评估。
(五)管委会建立合格承包商库和承包商“黑名单”库并及时更新。
五、承包商的准入
(一)根据园区工程需求,优先从园区合格承包商库选择,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严禁选择,以保证提供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二)在选择承包商之前,下列因素应予确认:
1.安全生产管理程序;
2.业绩及与园区合作的历史;
3.是否存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诉讼、劳动纠纷;
4.承包商的投标能否满足招标书的强制性要求;
5.承包商资质、能力和工机具保障。
(三)承包商使用单位对潜在承包商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承包商方能参与项目投标。
承包商资质审查的材料和证件有: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
4.员工意外保险证明;
5.承包商内部培训证明;
6.特种作业证(电工证、焊工证、架子工证、仪表工证、起重工证等);
7.近三年内良好的安全业绩证明;
8.特种设备设施具有合格证书;
9.人员配置: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具有符合法规的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承包商使用单位准备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必须达到的工作标准及安全标准。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应参与到承包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帮助确定相关安全要求。
(五)承包商使用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评审结果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承包商评估
(一)由管委会组织相关承包商使用单位开展承包商评估工作。
(二)频率:工期超过一年的承包商,在年底需要做年度评估。工期少于一年的承包商,在项目完成后给予评估(或统一到年末评估)。
(三)承包商评估分数达到优秀的,下次施工过程中优先选用。承包商中等(含中等)以下的,取消合作资格,评估分数达到中等的,如果承包商想继续合作,承包商改进后,需要重新走承包商评估流程,才能成为备选承包商。
七、承包商退出
(一)评估结果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要将评估结果向相关部门及园区所属企业公布,禁止进入园区开展业务。
(二)发生下述情况的施工企业将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挂靠其他单位承接业务的;
3.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4.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
7.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8.隐瞒、不报、谎报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并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2.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
13.对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承接监理业务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未实行“旁站监理”,或者由于监理人员人为造成工期拖延,影响工程进度的;
5.无证上岗的;
6.未经审批擅自追加工程量或追加投资的;
7.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8.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9.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10.不认真履行监理安全责任造成事故的;
11.阻挠、拒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的;
12.对施工队伍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处置不力的;
13.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退出,并列入黑名单:
1.与建设单位串通或者相互之间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6.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的;
7.转让资质证书的;
8.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 、附则
(一) 本办法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