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管理办法
2022-07-05 00:00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区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过程中,需要联合执法的;

(二)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联合执法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进行整改消除,不能保证安全生产,需要联合执法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合执法行动由开发区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开发区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开发区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它参与部门工作任务等事项。

联合执法行动总结材料应报送开发区安委办。

第五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或上级要求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安委办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经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提出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在联合执法行动开始5日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安委办,安委办同意后,由提出部门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安委办应当及时协调各执法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认真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使用各自的执法文书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部门应该深入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根据《实施细则》公布的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开展联合“双随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安委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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