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浙江省“凤凰行动”计划,着力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工作,积极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动赋能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股改规范
1. 对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给予奖励100万元,分为两期兑付: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工商登记注册后奖励20万元,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或完成IPO(首次公开发行)辅导备案后奖励8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至首发上市前,涉及与主业相关的土地、房屋、车船、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免税手续和企业名称变更。
3.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至首发上市前发生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及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给予奖励。
4.对拟上市企业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起三年内,以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按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5.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至首发上市前,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给予奖励。
二、“新三板”挂牌、上市
6.对企业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实行分层奖励:完成首次基础层挂牌奖励100万元;挂牌公司首次进入创新层奖励100万元;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奖励200 万元。
7.企业完成首次IPO辅导备案奖励200万元(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给企业或高管,奖励高管不超过5人);企业完成首次IPO报交易所受理奖励 300万元;企业完成北交所首发上市奖励300万元。
三、上交所、深交所上市
8. 对企业完成境内IPO的实行分阶段奖励:企业完成首次IPO辅导备案奖励200万元(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给企业或高管,奖励高管不超过5人);企业完成首次IPO报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奖励 300万元;企业完成A股首发上市奖励500万元。
四、境外上市
9.企业实现首次境外上市奖励500万元。
五、拓宽直接融资
10.企业(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按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开发区辖区内资金总额(含补充流动资金,下同)的1%给予奖励。
11.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含股权和债券),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开发区内资金总额的 1%,单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奖励。其他企业引进机构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参照执行。
六、鼓励兼并重组
12.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对外重大资产重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七、实施主体招商
13.对市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市外境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市外“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至开发区的给予奖励:其中基础层挂牌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本条款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给企业或高管,奖励高管不超过5人。
八、其他事项
14.本意见中的“地方综合贡献”是指开发区部分,第4条款中的地方综合贡献包含的税费种类口径参照《关于明确生态工业发展财政奖励政策有关事宜的函》(市府办便笺头(2018)57号)执行。
15.本意见中的拟上市企业指已完成股改,且已签订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合同的企业。
16.本意见中的“股份制改造”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登记注册。
17.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类同时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18.已享受“一企一策”政策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1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