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12-22 15:07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166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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