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淘汰改造补助政策的通知

2017-02-21 16:18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淘汰改造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蒸吨数折算方法

茶炉等铭牌参数有热功率的,按0.7兆瓦=1蒸吨的标准折算出蒸吨数,铭牌参数有额定耗煤量的,按0.1吨标准煤=1吨蒸汽的标准折算出蒸发量。

无设备铭牌的高污染燃料“四炉”淘汰改造后按下列方法折算成蒸吨数。

1.用气量测算:

经用炉企业申请,用气量测算从用炉企业完成其他高污染燃料“四炉” 全部淘汰改造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次月开始计算,先算出连续3个月的用气总量,再按3个月用气总量/[×8小时/日]=每小时平均用气量,计算出每小时平均用气量。

2.用气量换算蒸吨数:

锅炉蒸吨数=每小时平均用气量/75。

二、资金补助

对采用直接拆除方式进行淘汰改造的高污染燃料“四炉”,按照设备净值的20%给予补助。

对改造的高污染燃料“四炉”,整改及补助标准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补助资金除申报省级资金外,其余由各县和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财政承担。已按《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享受技改补助的,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足部分按差额进行补助。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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