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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7-02-13 17:14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立项后,按发生额自主申报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加大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新药创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等项目并落户湖州进行产业化的企业,根据国家补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额200万元;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及优先主题等项目并落户湖州进行产业化的企业,根据国家或省补助额给予1∶0.5配套支持,配套最高限额50万元。对实施生物医药产业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每项原则上支持50--100万元(市科技局)。

(三)加大对“三重”的支持力度。每年评定生物医药产业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列入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和服务。对重点企业,自列入当年起3年内,增值税环比增量的市得部分给予50%幅度补助。对重点产品,自列入当年起3年内,该产品的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量的市得部分给予50%的补助。重点产品的企业所得税按重点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和企业应交所得税进行计算,并以企业当年应交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额为限。对重点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其中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投资额的4%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竣工后奖励10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新项目,竣工后奖励200万元(市经委)。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经认定列入市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领航企业培育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科技项目支持或科技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市科技局)。对列入优质企业的,授予主要经营者湖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市经委)。

(五)鼓励资产加速折旧和摊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六)鼓励企业新药创制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凡企业新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二类新药证书和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给予50万元奖励。凡企业新通过GMP、GAP以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由县区财政给予奖励。凡新创由国家工商、质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由省工商、质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经委)。

二、鼓励招商引资和企业培育

(七)鼓励招商引资。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改善生物医药产结构,突出重点领域,大力引进具有带动作用的“大好高”项目,完善生物医药产业链(市外经贸局)。

(八)加大对新办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办的生物医药企业,经部门审定,从开办年度起当年企业所得税实缴10万元以上的企业,地方分得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后,可优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税收大户给予奖励,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合计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上年三税市得部分为基数,按当年三税市得部分超过当年人代会市财政预算法定增幅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当年实缴三税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以上年三税市得部分为基数,按当年三税市得部分超过当年人代会市财政预算法定增幅以上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湖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拉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鼓励创新平台的建设

(十一)加大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通过与有关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为广大生物医药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建立运行的平台,按设备投入额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生产力促进中心、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项目补助(市科技局)。

(十二)加大对专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省级以上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经考核验收后,给予200万奖励(市科技局)。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其自用及无偿或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进入孵化器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性费用,获利年度起2年内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的奖励(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三)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各类研究开发中心,对新获得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投入实质性运作一年有实绩,并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经委、市科技局)。

四、保障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园区和企业发展用地用房

(十四)优先供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生物医药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市国土资源局)。

生物医药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省以上税费和提取社保专项资金外,市得部分全额补助给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企业在不足五年(含五年)的经营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原享受的政策优惠或奖励予以退交(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五)优先供房。凡来湖创办生物医药企业及研发平台的,优先在南太湖科创中心及市、县区各级孵化器中安排用房;符合引进人才要求的,优先在人才公寓中安排住房(湖州开发区、市科技局)。

五、鼓励招才引智和人才创业

(十六)鼓励人才创业。重点支持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来湖投资创业。大力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对领军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和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七)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对高层次的科技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其工资薪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给予市得部分奖励;其技术参股分红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技术参股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市得部分50%的奖励(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十八)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凡引进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被相关生物医药企业正式聘用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市人事局)。

六、加强政府的指导和服务

(十九)成立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落户我市的生物医药企业及其发展项目提供有效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日常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力度。设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500万元,  由有关专项资金整合和财政预算安排组成,以后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二十一)提供项目专项服务。由市及县区政府组织专项工作小组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医药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二)优先支持企业融资。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投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重点介入生物医药企业。各级政府为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优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七、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中生物医药产业,是指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

(二十四)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仅限市本级范围,涉及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在具体操作上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三县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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