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2016-2018年)》的通知

2017-02-04 16:12

各局、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4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经研究,现就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重点优势企业”。以汽车、通航、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为重点,兼顾具有潜在引领中国制造“2025”发展方向、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对符合《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条件的企业,签订“一企一策”培育工程责任状,明确企业阶段性发展目标,管委会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在人才、科技、技改、税收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跨越式发展。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加快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当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且增幅在10%以上,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三、每年安排4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智能经济及企业管理培训、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专项支持,加快接轨中国制造“2025”。

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智能制造改造方案并通过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给予制定改造方案所支付额8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

按制定的智能制造方案实施改造,设备购置及改造投入额在300-1000万元的给予6%补助,设备购置及改造投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补助;对纳入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企业及被列为新区智能制造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企业,按设备购置及改造投入额的12%给予补助。上述设备购置及改造投入额须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宁波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50万元、30万元。

每年安排12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节能降耗、新品开发、两化融合、管理培训、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等专项补助,促进传统企业转型提升,具体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每年安排8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推动新区科技人才引进、创新平台建设、科研院所合作,提升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具体实施细则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实施企业地方贡献奖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对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实缴税收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当年地方贡献增幅超过20%、30%、4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50%、70%、90%的超额累进奖励。享受本条奖励的企业,上年度税收增幅不得低于10%。

五、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口径外贸经济的发展,支持新区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全面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具体实施细则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鼓励企业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制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并通过经济发展局审核的,给予5万元补助;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批准实施的给予50万元补助。

七、培育扶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促进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对引进、培育的企业总部实施政策扶持与奖励,具体按《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

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交易,具体按《宁波杭州湾新区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的扶持政策》、《关于扶持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补充意见》、《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附件:《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执行。

九、支持应急转贷资金发展。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宁波杭州湾新区商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予以扶持,鼓励转贷资金为新区相关企业提供银行应急转贷服务。扶持标准为:日常运行补助50万元;对全年资金转贷总额实施考核补助,全年资金转贷总额达15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万元;10亿-15亿元的补助60万元;5亿-10亿元的补助40万元;2亿-5亿元的补助20万元;不足2亿的日常经费不予补助;对营业收入及经营利润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可得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十、鼓励非银行融资平台发展。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定期举行银企对接活动,及时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鼓励产业基金发展,支持基金投资新区新兴产业。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形成的新区地方可得财力部分,超10万元的,其8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对在新区注册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新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发展。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考核。以信贷投向和增量、企业融资成本、地方财政贡献、招商贡献等主要指标作为考核内容,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新区企业的信贷规模,加大对新区企业的信贷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开展年度企业风云榜评选活动。评选“经济贡献年度杰出人物”十名、“工业企业纳税二十强”,并设立“智能制造标杆奖”六名、“创新发展示范奖”六名、“亩均绩效优胜奖”六名、“绿色发展和谐奖”三名、“成长之星特别奖”十名、“杭州湾新区工匠”十名等专项奖励。

十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主体注册在新区;企业财务规范,依法经营,规范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如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未完成节能减排刚性任务的,则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享受政策奖励的企业原则上需要有R&D投入。

十四、同一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经管委会批准可给予区级相应配套,但已经享受区财政扶持资金的,全部视作配套资金;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对新区财政的贡献额度;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同类政策;招商引资落户新区的项目,均须先履行投资协议后再享受上述政策。上述政策所称税收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其中,增值税财政贡献指25%留成部分。

十五、上述政策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由经济发展局、财政税务局及其它相关部门会审后,报新区管委会确定。满足条件的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前提出申请,次年二季度内完成政策兑现。

十六、上述政策暂定三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作重大调整,则作适当修改补充。

附件:宁波杭州湾新区企业风云榜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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